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8民初1283号
申请人:衡水亚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崔庙镇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8776175748F。
法定代表人:*家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杰,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北方吉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洮南市建设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81729564695B。
法定代表人:***。
原告衡水亚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北方吉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亚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北方吉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储蓄机构的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北方吉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