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亚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衡水亚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杭锦旗中兴农畜产品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1128执286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亚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崔家庙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8776175748F。

法定代表人:张家星。

被执行人:***中兴农畜产品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吉日噶朗图镇格更召嘎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557888931XD。

法定代表人:王明刚。

本院在执行衡水亚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兴农畜产品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9日作出的(2020)冀1128民初3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2020年04月03号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0)冀1128民初330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冀1128执保64号之一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330537.1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重九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