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亚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衡水亚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1128执314号之一
申请人:衡水亚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阜城县崔庙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8月18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7月23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
本院在执行衡水亚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84867.5元,未执行335132.5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并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8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