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伟业输送机械有限公司

衡水伟业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与白城市伟太龙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802执恢106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伟业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住河北省
被执行人:白城市伟太龙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白城市
本院在执行衡水伟业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与白城市伟太龙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产权登记,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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