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伟业输送机械有限公司

衡水伟业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1128执4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水伟业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8667745959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
本院在执行衡水伟业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2019)冀1128民初1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高强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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