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伟业输送机械有限公司

衡水伟业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8民初182号
申请人:衡水伟业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崔庙镇王怀玉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1128667745959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城县六月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原告衡水伟业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伟业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7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7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二、冻结担保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行开设的帐号为04×××3*的帐户内的5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1055元,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孟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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