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伟业输送机械有限公司

衡水伟业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8民初181号之一
原告:衡水伟业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阜城县崔庙镇王怀玉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86677459590。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城县六月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阜城县。
原告衡水伟业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衡水伟业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伟业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0元,由原告衡水伟业输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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