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8民初184号
申请人:衡水伟业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崔庙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8667745959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申请人衡水伟业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伟业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7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7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三年。冻结担保人***名下存款17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东光支行,账号:04×××3*)。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60元,由申请人衡水伟业输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倪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