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伟业输送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8民初18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伟业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阜城县崔庙镇王怀玉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86677459590。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城县六月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阜城县。
原告衡水伟业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9)冀1128民初18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储蓄机构的存款14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伟业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伟业输送机械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在金融储蓄机构的144000元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44000元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或扣押);
三、解除对担保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行开设的账号为04×××3*的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