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8民初181号
申请人:衡水伟业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阜城县崔庙镇王怀玉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86677459590。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城县六月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阜城县。
原告衡水伟业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伟业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储蓄机构的存款14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自愿用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行开设的账号为04×××3*的存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4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担保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行开设的账号为04×××3*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