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915号
原告:上***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闽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娟,上海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赫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055号11幢5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赫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上***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