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津执63号之三
安徽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津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作出的(2019)津执异1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安徽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津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由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符 敏
审判员 王建信
审判员 梁金胜
书记员 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