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1民初171号
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胜利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682094832B。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彦,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湖北路与洞庭湖路交口佳源(巴黎)都市小区商业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04C41X。
法定代表人:邓文平。
被申请人:涡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向阳大道与石弓山路交叉口佳源星港城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PHRAU9L。
法定代表人:邓文平,董事长。
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涡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涡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的10%股权及收益,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保单号66X01)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涡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的10%股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荣鑫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罗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