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民初2689号
原告:合肥戎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安徽国际金融中心B座1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737073X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睿,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区湖北路与洞庭湖路交口佳源(巴黎)都市小区商业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04C41X。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佳源创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巴黎都市总部办公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146482794J。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合肥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街道亳州路亳州城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WRRLL6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合肥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经济开发区天水路与太和路交口庐阳中科大友创新园15#楼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8LLND196。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佳源安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区湖北路与洞庭湖路交口佳源(巴黎)都市小区商业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0815746Q。
法定代表人:***。
被告:嘉兴市秀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中环东路2297号1101室-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098357103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9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被告:***,男,1967年9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合肥戎坤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佳源创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佳源安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源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合肥戎坤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合肥戎坤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戎坤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9230元,减半收取279615元,由原告合肥戎坤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马 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