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海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3执58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区湖北路与洞庭湖路交口佳源(巴黎)都市小区商业1#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海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汉北路7号增24号(现经营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C区9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D座12门102室及D-12-11地下室(现经营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C区9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新开北路79号。(现经营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C区9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万豪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3号单体2层A060室。(现经营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C区9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海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郎园(***拔钢材厂内)。(现经营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C区9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C-1302。(现经营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C区9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营口道大泛华国际商务中心第十层B-1**(现经营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C区9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通汇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6号单体2层B37室。(现经营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C区9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开发区发达街12号7门604室。(现经营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C区9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申请执行人安徽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海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万豪大厦有限公司、天津**海成置业有限公司、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通汇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69655420.9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工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对外投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仅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614.3元、***的银行存款22638.33元,本院并将上述款项予以扣划,缴作执行费用。本院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保全的被执行人天津**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花园的80套房地产、被执行人天津市万豪大厦有限公司位于天津市××道××号××大厦的12套房地产进行了轮候续封。本院按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执异79号、80号执行裁定书,对**花园1号楼-2-601、19号楼-2-101房地产予以解封。应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的商请,依法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查封的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与**道交口西北侧***邸地下车库房地产的处置权移送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进行处置。线上和线下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被执行人不配合本院执行工作,未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天津海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万豪大厦有限公司、天津**海成置业有限公司、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通汇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置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安徽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苏 理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