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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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3888号
原告:**,女,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赤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工商城67幢5**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673881631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的规定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