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航远渣土清理有限公司

江苏航远渣土清理有限公司、***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民初6247号
原告:江苏航远渣土清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TF7X14X,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双庄五金家电汽配城A区8-10号。
法定代表人:史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宗华,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红,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江苏航远渣土清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11月11日,原告江苏航远渣土清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按原告江苏航远渣土清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航远渣土清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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