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航远渣土清理有限公司

465***与江苏航远渣土清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民初465号
原告:***,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巧丽,宿迁市宿城区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航远渣土清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ITF7X14X,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双庄五金家电汽配城****。
法定代表人:王丹丹。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航远渣土清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南南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方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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