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航远渣土清理有限公司

1577**市振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航远渣土清理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民初1577号
原告:**市振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豫区众大上海城B107、B13b-103铺。
法定代表人:程芳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强,江苏开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岩石,江苏开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市宿城区。
被告:江苏航远渣土清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城区双庄五金家电汽配城A区8-10号。
法定代表人:王丹丹。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黄河路222号。
负责人:于利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徐,该公司员工。
原告**市振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航远渣土清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市振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市振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 纯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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