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药控股青岛有限公司

上药控股青岛有限公司、青岛某某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3811号
原告:上药控股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平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何炜,董事长。
被告:青岛***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云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义。
被告:平度民健综合门诊部,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常州路158号。
经营者:房玉伟。
原告上药控股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平度民健综合门诊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上药控股青岛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药控股青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