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药控股青岛有限公司

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药控股青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民初9101号
原告: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义门镇药材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467706425。
法定代表人:袁学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婧,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平,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药控股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南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53771766B。
法定代表人:何炜。
原告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药控股青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穆家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