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02执1978-2号
申请执行人:上药控股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南平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彦翎,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德仁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杭州路70号甲。
主要负责人:***,职务院长。
被执行人:***,男,194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02民初47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青岛德仁中西医结合医院案涉账户已于审判期间依(2019)鲁0202民初47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予以冻结,现查封期限将至,因执行需要,应于续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青岛德仁中西医结合医院银行账户。
二、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许 毅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孙 崑
书 记 员 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