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南执字第87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上药国风医药有限公司(原青岛华氏国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山东路**302裙楼**。
法定代表人唐鹏程,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4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被执行人昌晓云,女,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被执行人范培华,女,194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被执行人陈建宁,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上药国风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晓云、范培华、陈建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昌晓云、范培华、陈建宁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2)南商初字第30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耿劲松
审判员 徐 勇
审判员 李志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朱禹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