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0104民初249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2日生,土族,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被告:青海绿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661943954F(1-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商业巷11号2号楼3单元3051室。
法定代表人:钱海英,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90年5月11日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
原告***与被告青海绿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4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萍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春燕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