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02民初2948号之一
原告:青海绿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亮娟,***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郡集装箱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浙江省**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青海路游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喇积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绿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集郡集装箱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青海路游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青海绿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青海路游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绿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绿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青海路游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