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昌瑞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绵阳市昌瑞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言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704民初2209号

原告:***,女,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军,四川思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思顺,系四川思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昌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滨江西路北段81号(高水社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刘庆,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川,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言,女,199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平平,四川君程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绵阳市昌瑞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昌瑞公司)、**言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原告***申请,于2019年9月2日追加了**言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于2019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军、左思顺与被告昌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川,被告**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平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昌瑞公司、被告**言在西蜀网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且该道歉内容在网站上保留30日以上。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昌瑞公司、被告**言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7日凌晨,一名微信名为“XXX”,微信头像是一条黑白色小狗的陌生用户多次主动添加***为好友,***正处于刚刚丧失自己心爱狗狗的悲痛中,以为对方也是宠物爱好者,便同意了对方的添加好友申请。在聊天过程中知晓对方是一名男性好友,是办理ETC业务的,但在18日的聊天过程中,该好友多次对***说出带有调戏性的语言,***无奈之下便将其删除。2019年6月19日,网名为“XXX”的网友在西蜀网发布不实言论且配加有***的照片、***女儿的照片、***表弟(谎称是***老公)的照片、***的抖音号信息等大肆对***进行人格侮辱。该文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直到6月20日经好友告知,***才知道此事。此时网上的点击量已经接近两万次左右了。该文一出,网络上对***进行了人肉搜索,公开了***女儿的年龄、姓名、学校、兴趣爱好等信息,网络上出现了各种对***的不实评论。昌瑞公司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对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即发布了对***人格进行侮辱的文章。***得知此事后即刻联系昌瑞公司,但昌瑞公司无动于衷,未及时删除该文,任由网友继续对***进行不实评论。***得知此事后,精神状态几乎崩溃,现在***与家人的生活已经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绵阳市昌瑞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公民依法享有在网站等媒体载体上公开发表言论的权利,昌瑞公司是西蜀网的运营管理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互联网信息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为在网站上实名注册的用户提供一个自由交流的平台。2.西蜀网已经履行了用户告知义务并进行了相应的免责声明,西蜀网在用户注册流程上有明确的服务条款及隐私协议,同时西蜀网用户发表的内容仅代表个人立场和观点并对发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3.西蜀网运营多年来注重用户发表内容的隐私保护和合法性审查,网站已经对案涉帖子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帖子内容不涉及反动、暴力、淫秽等内容,网站已经就帖子中的人物图像进行了打码处理,严格履行了事前审查义务。4.2019年6月20日13时49分02秒昌瑞公司接到帖子发布者的删帖请求(发帖人通过网站平台点击申请删帖项发送到后台)后,随即于13时50分(根据后台数据显示)对案涉帖子进行了删除,后来得知***与**言之间的纠纷后,该帖早已处于删除状态,因此***诉称的要求删除帖子,昌瑞公司无动于衷,任由网友进行不实评论的说法与事实不符。5.***从未向昌瑞公司提供任何书面的删帖申请,但是***在2019年6月20日13时左右电话联系昌瑞公司要求提供发帖人的信息,但是并未明确其身份。在发帖人发帖前西蜀网有系统审查对敏感词汇进行删除,人工审查主要是对图片隐私信息进行打码,每个帖子都会进行系统和人工审查。综上,***对昌瑞公司的起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被告**言辩称,1.**言客观上并无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观上也无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故意。事件起因是**言丈夫与***成为微信好友后,双方聊天内容突破伦理道德范围,言语露骨,基于此**言将可能涉及个人信息的图片、头像、抖音号等内容涂上马赛克后发布到西蜀网论坛上,帖子内容均是陈述事实,并无捏造及侮辱、诽谤行为,也未暴露***身份信息,并在短时间内主动删除。2.***没有名誉权受损害的客观事实,并无损害后果。***无证据证实其社会评价降低。该帖只在西蜀网内部进行了发布,也很快删除,影响很小,各网友在评论时也未对***人格进行评价,也并不知道发帖内容的对象是谁,更无人肉搜索的情形,只是简单地对事情比较感兴趣而已。侵害名誉权是以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为前提,单纯受害人主观上的名誉感降低不构成侵害名誉权。3.***应当为自己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与**言无任何因果关系。***明知与**言丈夫谈论话题有违伦理道德,应当预见其严重后果,同时对**言夫妻感情破裂有不可推卸责任。***自认为名誉权受到侵害、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与其自身行为存在必然联系,而与**言行为并不存在因果关系。综上,***起诉**言侵犯名誉权不符合构成要件,应予全部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19日15时43分,**言以“XXX”为用户名在昌瑞公司运营的西蜀网上西蜀论坛中发布了名为“曝光一个三,在网上勾引我丈夫,让我婚姻走到了尽头”的帖子,内容为:“此女就个bitch在网上勾引我丈夫让我婚姻走到了尽头!两人相识在一个群里,在群里聊得火热之后,就互相加为好友,每天发关于做爱的事情,内容不堪入目。被我发现后,立马不让我找到她的微信,但人在做,天在看,没想到找到了她的抖音,抖音上有她不知道被绿了多少次的老公和她女儿。朋友们,我跟我丈夫一个93一个91,今年3月底才结婚,婚姻不到三个月就这么破灭了,我真的没有力气在支撑走下去了,我真的很想找到她,请问她为什么好好的家庭她不珍惜,要来破坏别人的。请有线索的朋友跟我联系一下吧!”文后附有***的抖音号页面、微信朋友圈页面、自拍视频的截图以及其表弟照片。现双方提交的该帖子打印件显示前述所附图片中抖音号、抖音名及大部分的人物面部均作打码处理。但抖音号页面中仍显示有***面部照片,微信名也未作虚化打码,能够识别***抖音名及微信名均为“XXX”。

2019年6月20日13时37分,***与昌瑞公司工作人员电话通话。昌瑞公司陈述***在该通话中仅要求提供前述发帖人身份信息,并未要求删帖。同日13时49分,**言向西蜀网申请删除前述发帖。2019年6月20日13:50分,西蜀网论坛将该帖删除。根据西蜀网后台删帖记录页面显示,该发帖浏览次数为18855次,回复内容132条。14时,***添加昌瑞公司副总经理刘庆所使用微信号为好友,通过微信对话要求删除前述帖文,刘庆告知发帖人已经申请删帖,且昌瑞公司第一时间对帖文附图进行了打码处理并配合提起诉讼。

***为证实该帖给其带来的损害后果,举示了其抖音账户中网友的留言评论信息,显示:在2019年6月20日,先后有网友分别留言称“难道在想谁家的90后小弟”“那个女人把你的照片发到西蜀网了,那个女的发现她老公的事了,你要火了”,后又数名网友留言称“要火了”。

为证实***与**言丈夫聊天内容不当,**言向本庭提交微信昵称为“XXX”的用户与其丈夫宋金祥(微信头像为“黑白小狗”)之间于2019年6月17日-2019年6月18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与对方聊天过程中,对方多次主动提及与性相关的话题,***对此未予以明确制止阻断,而是进行了部分回应。***陈述该聊天记录内容是真实的,但并不是全部聊天记录,不能达到**言的证明目的。

在庭审过程中,***申请两名证人出庭作证,证实***因**言、昌瑞公司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刘霜红(系***邻居、朋友)作证称:2019年大概是6月19日,那天我要买东西为母亲过生日,所以和***一起外出购物,期间聊天中***说到现在抖音上很多人关注她,说她出名了,当时大概是早上10点左右,因不知道什么原因,我们还在以此开玩笑。第二天她什么都没有说,我也不知道出了什么事。第三天见到***的时候就看见她眼睛红肿,说了帖子的事,说她没有做过。我没有看到过原始帖子,而是看了***对帖子的截图,截图上面部头像没有进行任何打码遮挡。我加入了我和***同住的牡丹亭小区业主微信群里,群内没有议论此时,但是朋友之间有议论,有问我相关情况的,我都说不大清楚,有的朋友说是从别人那听说的,有的是从西蜀网上看到的。在这期间,***心情一直不好,***丈夫还带她一起和我们外出游玩,玩的过程中因为停车费的问题她精神不好崩溃发作,甚至说要在草原那跳下去,我们好几个朋友还哄了她好长时间。

魏陶(系***表弟)作证称:我是2019年6月19日下午在西蜀网上看到了案涉帖子,帖子上还有我的照片,所有照片面部图像都没有进行打码,上面还有对我侮辱性的词语,帖子中将我误认为是***丈夫,还使用了“被绿了无数次”等词汇,并侮辱了我表姐***,对她进行了名誉上的伤害,帖子上还公布了***及其女儿的照片,均没有进行图像打码。最先是我表姐***发现了这个帖子告诉了我,因为旁边的人给我表姐***说你在西蜀网上火了,她才进去看到了帖子。同时我也在***所居住XXX小区的微信群里面看到了群内嘲笑性的评论,于是我下载了西蜀网进行查看,起初是能看到的帖子的,我是6月19日下午查看的帖子,大概过了几天就看不到了。事情发生过后,亲戚朋友都在嘲笑,我表姐***精神方面受到了很大打击,有共同认识的人都会问我们你这个表姐***是不是在外面关系混乱,我虽然没有住在XXX小区,但我一直都在该小区群内,但是之前群内关于这个帖子的聊天相关内容已经未留存在手机上了。这个事情发生后***和我精神上都受到了很大的打击,***最近还查出来了忧郁症。

昌瑞公司为证实其作为网站运营者已尽到事前提示义务,举示了其在西蜀网站上发布的免责声明及版权争议、隐私侵犯等投诉处理流程截图、隐私政策(网站APP注册必读前置页面)截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身份信息、工商企业信息、居住证明、证人证言、西蜀网发帖截图及回帖评论截图、报警记录、西蜀网首页及论坛官方公告截图、西蜀网APP用户注册页面截图、用户XXX发帖截图、删帖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回帖评论截图、西蜀网聊天记录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侵害他人名誉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首先,关于**言的发帖是否侵害***的名誉权。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从**言发帖内容来看,其在帖子中使用了“bitch”“不知被绿了多少次”等侮辱性言词,同时帖中所述内容缺乏事实依据,现有证据显示:在**言发帖之前,***与**言丈夫之间互加微信好友仅三天时间,并且***并未主动提及不当话题,尽管就对方的有违道德的话题未予严正制止阻断,但其偶作回应的言行尚不构成勾引并致**言婚姻破裂,更无其婚内出轨的证据存在,故**言发帖内容夸大甚虚构了事实,并对***进行了侮辱、诽谤,同时现帖文截图中***面部特征、微信名、抖音名均可识别,并结合众多网友查找到***抖音号就帖文事件留言的情形来看,**言的发帖非法公开了***及其亲属的照片、微信名等个人信息,其行为具有违法性。该行为导致了网络上不特定的第三人对***相关信息的获知,并在***抖音账号中多人次公开留言谈论帖文事件,且有证人陈述***身边亲友对此事件的议论情况,***社会评价因此降低已具有高度可能性,对该损害后果应予确认。**言的发帖中提及“曝光”“请有线索的朋友跟我联系”,也表明其发帖时即已预见到该行为后果并积极追求,具有主观故意。综上,**言的发帖行为侵害了***的名誉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对***要求其在西蜀网上赔礼道歉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应与侵权帖文的传播方式及范围相当。

关于***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案涉帖文于留网络时间不长,损害后果得到了遏制,且***在网络交往中也有言行不当之处诱发了此次事件,故对于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昌瑞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昌瑞公司作为专业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对用户所发帖文进行事前审查的义务,昌瑞公司也自述其对每个帖子均会进行系统和人工审查。而案涉帖文明显含有侮辱性词汇,在昌瑞公司举示的帖文截图中又显示帖子附图中有***面部图像及微信名遗漏打码处理,并且***的抖音名也处于可识别状态,故应认定昌瑞公司知道案涉帖文侵犯了***民事权益,但其未采取必要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昌瑞公司应对**言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言、被告绵阳市昌瑞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西蜀网上西蜀论坛中就侵犯***名誉权发布致歉声明,并置顶保留三日。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言、被告绵阳市昌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谌臻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缤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

(三)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

(四)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七)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