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24民初83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7月12日出生,住绵阳市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萌,四川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昌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红星街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84190000E。
法定代表人:刘庆。
原告***与被告绵阳市昌瑞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孙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