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微电子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微电子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民特527号
申请人:上海微电子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东路1525号。
法定代表人:张素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林彬,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上海微电子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电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彬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微电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9)办字第5700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可以根据考核调整林彬的工资和绩效工资,故申请人微电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林彬称,公司的所谓考核,不告知劳动者标准,也不向劳动者确认考核结果。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微电子公司虽称可以根据考核情况调整林彬的工资及绩效工资,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考核的标准及结果已经告知林彬或经过林彬的确认。故微电子公司自行调整林彬的工资和绩效工资缺乏依据。仲裁裁决并无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海微电子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9)办字第570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微电子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顾慧萍
审判员  谷玉琴
审判员  杨 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雯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