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终69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055881904。
法定代表人:程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忠理,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中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文明路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7015708。
法定代表人:甘小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杰,员工。
上诉人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中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9民初7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浙江中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浙江中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经上诉人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9民初710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浙江中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76元,减半收取计5038元,由浙江中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765元,减半收取计4382.50元,由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为民
审判员 陈 艳
审判员 睢晓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周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