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执3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浙江中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文明路**,组织机构代码:255701570。
法定代表人甘小桃。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仲裁委员会(2016)杭仲(萧)裁字第2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80364.14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19204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公司注册地位于萧山区,同时有13件为被执行人,3件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浙江中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向本院递交了移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书。为方便执行,提高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杭州仲裁委员会(2016)杭仲(萧)裁字第24号裁决书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宋玉辉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贺斯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