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09执2628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843500345J,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1088号水务大厦裙楼1-4层。
负责人钱**。
被执行人杭州中耀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1722143E,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沿塘村63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中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7015708,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文明路328号。
法定代表人甘小桃。
被执行人***,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中耀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中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皋曙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7)浙0109民初19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000000元及期内利息、罚息、复利。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中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萧山区瓜沥镇沿塘村的不动产及土地,经本院另案拍卖,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受偿10668677元;查得被执行人杭州中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杭州高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但该公司股权无处置价值。截止2018年8月8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10668677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109执26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