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21民初2223号
原告:沛县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正阳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经济开发区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沛县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沛县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沛县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沛县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沛县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允
书记员戴文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