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22民初1375号之一
原告:沛县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城镇正阳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传红,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沛县竞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沛县协和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曾用名沛县协和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迎宾大道东。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沛县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沛县协和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沛县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沛县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沛县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沛县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欣
人民陪审员韩峰
人民陪审员唐建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肖晓
书记员*陶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