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沛县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322执恢529号
申请人:沛县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丰县。
沛县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沛商初字第0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该案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6199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沛商初字第00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夏巍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