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74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7-2)。
法定代表人:邓洪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清,江苏东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彬,男,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沛县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正阳路**
法定代表人:孙效坦,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脉银,男,1966年11月15日生,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忠华,沛县新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沛县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沛县汉城北路西侧**/div>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祺,男,该公司员工,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沛县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城公司)及原审被告沛县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沛县雨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5民初8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5民初82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旭东
审判员 钮丽娜
审判员 白文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吴伯庙
书记员戴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