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雅安置业公司与某某、沛县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民终46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雅安置业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城正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沛县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正阳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雅安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沛县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8)苏0322民初5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8)苏0322民初56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