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终55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云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北京东路326号水岸府邸东区小区16号楼新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悦,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胶州市华林电力实业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苏州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加明,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云翔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胶州市华林电力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1民初9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青岛云翔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就该案纠纷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青岛云翔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云翔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71元,减半收取1685.5元,由上诉人青岛云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明明
审判员 孙 琦
审判员 高中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浩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