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林电力有限公司

青岛龙港家居有限公司、胶州市华林电力实业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3824号

原告:青岛龙港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中云兰州西路以北胶州商城。

法定代表人:孙敬,该公司经理。

被告:胶州市华林电力实业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苏州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加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龙港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州市华林电力实业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青岛龙港家居有限公司经本院催缴诉讼费用,其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龙港家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璐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淏

书 记 员 王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