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81民初7563号
原告:青岛华林电力有限公司(原胶州市华林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本正,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龙港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青岛华林电力有限公司(原胶州市华林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龙港家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华林电力有限公司(原胶州市华林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在庭审辩论结束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诉讼费应为25元,由原告青岛华林电力有限公司(原胶州市华林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多缴纳的28314元退回原告青岛华林电力有限公司(原胶州市华林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燕
审判员*敏
审判员孙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