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林电力有限公司

胶州市华林电力实业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81执保236号
申请人胶州市华林电力实业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加明,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平度市。
被申请人青岛万力鸿运大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
法定代表人李志坚,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瑞昌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
法定代表人张德耀,总经理。
申请人胶州市华林电力实业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万力鸿运大件物流有限公司、青岛瑞昌达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以(2018)鲁0281执保22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鲁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一辆,保全价值10万元,查封申请人胶州华林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鲁号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
现被申请人已向本院缴纳现金担保,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车辆的查封。经审查,本院以(2018)鲁0281财保27号之一民事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鲁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顾辉明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