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00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民,北京浩天(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贤,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胶州市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茶庵路2号。
负责人:杨咏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昆雷,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正磊,山东郝正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青岛华林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兰州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刘加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玉冰,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胶州市供电公司、原审第三人青岛华林电力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1民初8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民、李淑贤,被上诉人胶州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昆雷、郝正磊,原审第三人华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玉冰参加了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85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 娜
审 判 员 盛新国
审 判 员 王化宿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宋 甜
书 记 员 王庆光
书 记 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