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林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胶州市供电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00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民,北京浩天(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贤,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胶州市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茶庵路2号。
负责人:杨咏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昆雷,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正磊,山东郝正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青岛华林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兰州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刘加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玉冰,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胶州市供电公司、原审第三人青岛华林电力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1民初8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民、李淑贤,被上诉人胶州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昆雷、郝正磊,原审第三人华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玉冰参加了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85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 娜
审 判 员  盛新国
审 判 员  王化宿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宋 甜
书 记 员  王庆光
书 记 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