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西南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绵竹市西南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与绵竹市大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光芒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683执4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绵竹市西南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西南镇图强村。
法定代表人:周林,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代义,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绵竹市大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新市工业开发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应。
被执行人:四川光芒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江苏工业园区常顺路。
法定代表人:杨贤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绵竹市西南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2017)川0683民初156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绵竹市大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光芒新能源有限公司给付货款本金430695.00元及利息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工商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除冻结到被执行人名下零星的银行存款外,还查询到我院已于2018年4月2日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四川光芒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已被设立了抵押权的,位于绵竹市江苏工业园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
另本院于2018年6月4日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光芒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乌审旗巨汇和泰能源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但该债权还未进行结算,暂无法执行。现本案未查询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相关执行情况,申请人执行人也无新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同意对冻结的零星银行存款暂不进行划拨,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林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