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683执4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绵竹市西南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西南镇图强村。
法定代表人:周林,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代义,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绵竹市大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新市工业开发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应。
被执行人:四川光芒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江苏工业园区常顺路。
法定代表人:杨贤华。
第三人:乌审旗巨汇和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苏力德苏木陶利嘎查长庆油田第三采气厂第一处理厂对面(苏里格分公司CNG母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冯耀波,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绵竹市西南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绵竹市大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光芒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6月4日向第三人乌审旗巨汇和泰能源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乌审旗巨汇和泰能源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亦未主动履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65条规定,裁定如下: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光芒新能源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乌审旗巨汇和泰能源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50029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马学华
审判员 潘传明
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