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西南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绵竹市西南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与绵竹市大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光芒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683执46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绵竹市西南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西南镇图强村。
法定代表人:周林,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代义,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绵竹市大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新市工业开发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贤华。
被执行人:四川光芒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江苏工业园区常顺路。
法定代表人:杨贤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绵竹市西南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2017)川0683民初156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绵竹市大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光芒新能源有限公司给付货款本金430695.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绵竹市大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光芒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29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学华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罗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