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683执46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绵竹市西南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西南镇图强村。
法定代表人:周林,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代义,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绵竹市大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新市工业开发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贤华。
被执行人:四川光芒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江苏工业园区常顺路。
法定代表人:杨贤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绵竹市西南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2017)川0683民初156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绵竹市大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光芒新能源有限公司给付货款本金430695.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绵竹市大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光芒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29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学华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罗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