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603民初238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省绵竹市西南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西南镇图强村。
法定代表人:周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代义,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阳宏源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元长白山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贾永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家,男,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永贵,男,该单位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省绵竹市西南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德阳宏源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川0603民初2387号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已对德阳宏源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保全措施。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调解,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省绵竹市西南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德阳宏源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账户存款80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省绵竹市西南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德阳宏源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账户存款8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章琳
人民陪审员 唐诗萍
人民陪审员 黄书萍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可唯
书记员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