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603民初2387号
申请人:四川省绵竹市西南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西南镇图强村。
法定代表人:周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代义,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阳宏源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元长白山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白永贵。
申请人四川省绵竹市西南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德阳宏源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省绵竹市西南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德阳宏源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且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宏源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绵竹市西南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 判 长 周章琳
人民陪审员 廖 谦
人民陪审员 蒋 琪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刘可唯
书 记 员 邓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