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九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正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九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执保1032号

申请人:临沂正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法定代表人:赵久均。

被申请人:青岛九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思善,执行董事。

申请人临沂正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九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正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九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临沂正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密永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宋丹妹

书 记 员 贾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