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九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九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2民初12726号
原告青岛九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青岛胶州市北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53764558D。
法定代表人高思善,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088978395A。
负责人司志坚。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九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九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违反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九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树琼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何蓉
书记员李萌
本案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