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九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九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中天斯壮科技有限公司、石河子广播电视局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81民初313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九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中天斯壮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石河子广播电视局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九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九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青岛九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敏
书记员  刘畅 书记员  张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