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辖终3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平度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九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北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53764558D。
法定代表人:高思善,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九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1民初57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双方运输合同一案上诉人常住户口地是在平度市,在胶州没有居住地,也没有办理暂住证,运输合同始发地是高密市,履行地也是菏泽市东明县,并没有签订运输协议,发货人是潍坊中广泰山铁塔有限公司,也不是被上诉人,故胶州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2022)鲁0281民初5754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平度市人民法院或者高密市人民法院或者菏泽市东明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于2021年9月13日签订的《运输协议》中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法有效,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军玲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雪平